首次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单亲证明。
4、如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婴儿母亲委托书。
5、如婴儿不是当年出生的,请提供婴儿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1、填写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
5、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或正副页(未入户)。
7、如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 a.《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得更改。
b.原证父母身份证号码因更新位数增加者,不属于换证范围。
c.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由公安机关 提供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
补发:在原签发所在地县(区、市)补发
(丢失或被盗)(补发和原件信息一致)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报刊公告(报刊需刊登内容如下:父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婴儿姓名、出生证编号、遗失时间、出生证作废时间);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原首次签发表复印件(2010年7月12日前出生需提供分娩医院病历),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或正副页(未入户)。
注:a.补发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不予代办。
b.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适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医疗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
1、亲子(母子)鉴定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2、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分娩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娩家庭住址、家庭分娩原因、婴儿出生时间、体重、身高、接生人员签字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接生人员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如婴儿不是当年出生的,请提供婴儿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单亲证明(该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即无父亲信息,签发后不能更改)。
注:a.机构外出生婴儿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不予代办。
b.《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得更改。